共同信託基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職務。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6條,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職務。這表示,共同信託基金的管理者在擁有運用決定權時,不得同時擔任其他職務。這樣的限制是為了確保管理者能夠專注於共同信託基金的運作,並避免產生利益衝突或其他不當行為。 舉例來說,假設某共同信託基金的經理人同時也擔任了另一個公司的高級經理職位。這就可能導致他們在兩個不同的機構之間產生利益衝突,例如在共同信託基金的投資決策中偏袒自己所擔任的公司。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有運用決定權的人員不得同時兼任其他職務。這樣能確保管理者專注於共同信託基金的運營,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