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其人員之配置,應符合分工牽制原則。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時,需要符合分工牽制原則進行人員配置。這意味著信託業在進行基金管理時,應該設立適當的職能單位,確保各個職能單位之間的分工明確,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集中或職責模糊的情況發生。具體的配置方式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需求進行制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