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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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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其人員之配置,應符合分工牽制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時,需要符合分工牽制原則進行人員配置。這意味著信託業在進行基金管理時,應該設立適當的職能單位,確保各個職能單位之間的分工明確,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集中或職責模糊的情況發生。具體的配置方式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需求進行制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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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其人員之配置,應符合分工牽制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