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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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每次會員大會與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提案及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報金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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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公會每次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開會提案以及會議紀錄,應在開會後的十五天內報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求公會遵守透明度和監督的原則,並確保其會議紀錄和相關文件可以被監管機構及時查閱,以確保其運作的合法性和規範性。該規定旨在促進公會的規範運作,保護公會成員和其他相關利益關係人的權益。 例如,一家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召開了一次會員大會和相應的理事會,開會提案和會議紀錄應在十五天內報送金管會備查,金管會可以根據這些文件來審查公會的運作,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和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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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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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