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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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會之會員代表,由各會員指派代表組成。
- 2.信託業指派會員代表,以董(理)事或副理以上職務之主管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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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公會的會員代表由各會員指派代表組成。而對於信託業的會員代表,則限制為擔任董事(或理事)或副理以上職務之主管人員。具體來說,代表信託業的會員代表必須擔任高階職位,如董事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等。這樣的限制旨在確保代表具有足夠的權限和知識來有效地參與公會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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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