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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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與違章業務及案件之規劃、審理、裁罰、督導及管制。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三、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之擬議。 四、檢舉人獎金之提成及核發。 五、稅務法令之整理、彙編及適用疑義之研議。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各稅之行政救濟及違章行政事項、法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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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第8條規定法務組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項: 1. 負責稅捐稽徵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和違章業務和案件的規劃、審理、裁罰、督導和監管。 2. 負責納稅人權利保護業務的規劃、執行、督導和監管。 3. 負責審理和處罰違反記帳士法第34條的案件,以及相關行政救濟的設想。 4. 負責檢舉人獎金的提成和核發。 5. 負責整理、彙編和研究適用於稅務法令的相關疑義問題。 6. 負責處理國家賠償案件。 7. 負責其他相關的行政救濟、違章行政事項和法務事項。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相關法規和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解釋。財政部針對違反稅務法規的處罰標準在81年8月23日頒布了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依據稅捐稽徵法、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營業稅等稅務違章案件的不同情節,訂定了不同的處罰額度。這就是法務組在審理和裁罰相關案件時可以參考的依據之一。 這是根據資料提供的相關內容進行理解和解釋,如有漏解或不正確之處,請指正。
- 稅捐稽徵法法規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特種貨物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 裁罰名詞
- 納稅者權利保護名詞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 記帳士法 第 3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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