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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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督導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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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第2條規定,各分局的分局長負責綜理分局的業務,並指揮、督導所屬人員。這表示分局長在履行職責時具有權限和責任,以確保分局內的工作順利進行。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的運作順暢,並保持組織的有效性和效率。根據這條規定,分局長負責管理和監督分局內的工作人員,並確保他們履行職責和執行任務。此規定可以依據「財政部組織基準法」及相關法規來執行,具有合法性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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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