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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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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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規是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第 3 條,該條規定了各分局秘書的權責。根據該規定,各分局秘書有以下的職責: 1. 擬編工作計畫。 2. 綜核及代判文稿。 3. 協調各單位業務。 4. 管理行政事務。 5. 籌備、出席或主持會議。 6.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這些職責主要是為了確保各分局的工作順利進行,並協調各單位之間的業務。例如,秘書可以幫助擬定工作計畫,審核文件並代替他人判斷,並協調處理各個單位的業務。同時,秘書也負責籌備並出席或主持會議,確保會議順利進行。此外,秘書還需要處理其他分配的事項。 參考資料: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第3條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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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