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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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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二、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結算、決算、清算)之催報、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七、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課稅資料蒐集、整理及保管。 九、外查報備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及相關情境,我們無法回答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第6條的問題,因為該條款並未提及具體的內容。

  • 遺贈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裁罰名詞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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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第 6 條規定:「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