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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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二、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結算、決算、清算)之催報、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七、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課稅資料蒐集、整理及保管。 九、外查報備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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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及相關情境,我們無法回答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第6條的問題,因為該條款並未提及具體的內容。
- 遺贈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 裁罰名詞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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