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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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稽徵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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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11條列舉了秘書室所負責的事項,包括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本局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以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稽徵所的事項。根據該規程所列舉的事項,秘書室主要負責處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的行政、財務、人力資源等管理工作。並且根據法規所提及的工友管理,可以瞭解到秘書室可能負責管理局內的非公務人員,例如技工、駕駛等工友的事務。 參考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11條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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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