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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 異動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及代判。 二、機密、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局設下列組、室及稽徵所: 一、營所稅組,分三股辦事。 二、綜所遺贈稅組,分三股辦事。 三、銷售稅組,分四股辦事。 四、法務組,分三股辦事。 五、綜合行政組,分四股辦事。 六、徵收及資訊組,分五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四股辦事。 十一、監察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民雄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三、佳里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四、新化稽徵所,分五股辦事。 十五、安南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六、東港稽徵所,分三股辦事。 十七、潮州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八、恆春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營所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查及管制。 三、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稅務代理人登錄、管理相關業務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機構之管理。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稅務法令記帳士法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五、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

綜所遺贈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扣繳、扣繳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三、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案件之規劃及督導。 四、華僑與外國人所得稅稽徵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五、個案調查案件之規劃、查及管制。 六、遺產及贈與稅稽徵作業之規劃、督導及案件之查核、管制。 七、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八、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銷售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稽徵作業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二、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執行及管制。 三、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四、營業稅案件之查。 五、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案件之查核及督導。 六、檢舉、違章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督導。 七、虛報薪資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督導。 八、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九、其他有關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檢舉業務事項。

法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與違章業務及案件之規劃、審理、裁罰、督導及管制。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三、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之擬議。 四、檢舉人獎金之提成及發。 五、稅務法令之整理、彙編及適用疑義之研議。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各稅之行政救濟及違章行政事項、法務事項。

綜合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業務方針、施政計畫及作業手冊之彙編。 二、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三、重要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四、稽徵業務考及公文檢核作業。 五、各稅審查案件之覆核。 六、納稅服務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七、國稅稅政法令宣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八、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制。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及服務管理事項。

徵收及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稅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三、稅務應用系統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 四、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五、稅務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之維運管理。 六、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七、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八、各項課稅資料之登錄、整理、通報運用及保管。 九、其他有關徵收及稅務資訊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稽徵所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監察室掌理本局稅務風紀之查察及維護事項。

本局為應轄區稽徵業務需要設派出單位(稽徵所),掌理所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