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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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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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2條,該局的局長負責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而副局長則協助局長處理局務。這意味著局長在擔任該職位時有權力指揮和監督下屬機關以及人員。該規程的制定目的是為了確保該局的運作順利並有效執行相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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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