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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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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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3條對主任秘書的權責有以下幾項: 1.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主任秘書負責審核文件的內容並代表局處進行判斷。 2. 機密、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主任秘書負責處理和分發機密和重要文件,確保其安全並適當分配給相關人員。 3. 各單位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主任秘書負責協調各單位之間的工作並核議相關權責問題。 4. 重要會議之籌辦:主任秘書負責籌劃和組織重要會議,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 5. 其他交辦事項:主任秘書還負責處理其他交辦給予的事項。 依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25條規定,主任秘書須具有熟練文書處理和文件審核的能力,並且負責協助局處領導進行相關工作。根據此法條的規定,主任秘書的職責包括文書處理、文件審核、會議籌辦等。這些都是主任秘書權責的基本內容。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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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