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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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轄區稽徵業務需要設派出單位(稽徵所),掌理所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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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16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可以為了辦理轄區內的稽徵業務設立派出單位(稽徵所),並且負責所處地區的國稅稽徵業務。這條規定確立了南區國稅局的權限範圍,並解釋了南區國稅局的組織結構和功能。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南區國稅局能夠有效地執行稽徵業務,確保稅款的收徵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範例:根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16條,南區國稅局在台灣南部地區成立了多個稽徵所,包括高雄稽徵所、台南稽徵所等等,這些稽徵所負責該地區的國稅稽徵業務。例如,當地的企業和個人需向相應的稽徵所申報所得稅,並進行相關的稅款繳納和申報手續。稽徵所作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的派出單位,起著執行和監督稽徵業務的重要角色。
- 國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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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