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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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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轄區稽徵業務需要設派出單位(稽徵所),掌理所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16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可以為了辦理轄區內的稽徵業務設立派出單位(稽徵所),並且負責所處地區的國稅稽徵業務。這條規定確立了南區國稅局的權限範圍,並解釋了南區國稅局的組織結構和功能。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南區國稅局能夠有效地執行稽徵業務,確保稅款的收徵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範例:根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16條,南區國稅局在台灣南部地區成立了多個稽徵所,包括高雄稽徵所、台南稽徵所等等,這些稽徵所負責該地區的國稅稽徵業務。例如,當地的企業和個人需向相應的稽徵所申報所得稅,並進行相關的稅款繳納和申報手續。稽徵所作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的派出單位,起著執行和監督稽徵業務的重要角色。

  • 國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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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 16 條規定:「本局為應轄區稽徵業務需要設派出單位(稽徵所),掌理所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