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遺產及贈與稅之審查及核定。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結算、決算、清算)之催報、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七、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八、外查報備案件之處理。 九、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 十、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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