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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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 (含外僑所得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取證與外轄申報書之收件及轉進轉出通報。 二、直撥退稅通知書及退稅憑單之寄發。 三、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開徵。 四、綜合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五、綜合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六、扣繳與非扣繳業務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七、執行業務與其他所得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八、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調查、處理。 九、綜合所得稅(含扣繳、非扣繳資料、執行業務所得與其他所得)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 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
- 2.分局未設綜所稅課者,前項業務由服務管理課掌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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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第7條的掌理事項包括綜合所得稅(含外僑所得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取證與外轄申報書之收件及轉進轉出通報,直撥退稅通知書及退稅憑單之寄發,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開徵,綜合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綜合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扣繳與非扣繳業務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執行業務與其他所得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調查、處理,綜合所得稅(含扣繳、非扣繳資料、執行業務所得與其他所得)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以及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若分局未設綜所稅課,相關業務將由服務管理課掌理。 參考資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第7條
- 所得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裁罰名詞
- 查緝名詞
- 非名詞
- 執行業務所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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