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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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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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了主任秘書的權責內容,包括工作計畫的擬編,文稿的綜核及代判,各單位業務的協調,行政事務的管理,會議的籌備、出席或主持,以及其他交辦事項。根據這個條款,主任秘書在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的工作中具有相應的權限和責任。具體來說,主任秘書需要制定工作計畫、審核和判斷文稿、協調各單位的業務、管理行政事務、籌備和參與會議等。同時,主任秘書還有負責接受其他交辦事項。以上是根據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辦事細則第 3 條的規定進行的解釋。具體的範例及參考資料需要參考該條款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規才能提供。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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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