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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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口貨物通關;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報單管理;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及轉船、復運出口案件之處理。 二、報關業、運輸業、貨棧業、貨櫃集散站之設立登記及管理。 三、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四、麥寮工業港、麥寮工業區區內廠商之進出口通關業務,港區船舶、貨櫃(物)、車輛之抽核監視。 五、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闡釋。 六、緝私案件、私貨及逾期不退運貨物等相關事項之處理。 七、復查案件之佐理作業;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八、徵補稅費與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九、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十、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通關及法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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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文本中提到的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辦事細則第6條,該條款涉及到以下業務掌理事項: 1. 出口貨物通關:該業務負責審核出口報單、核發副本報單以及管理報單。同時處理出口貨物的退關、註銷以及轉船、復運出口等相關案件。 2. 報關業、運輸業、貨棧業、貨櫃集散站之設立登記及管理:該業務負責註冊和管理報關業、運輸業、貨棧業以及貨櫃集散站。 3. 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該業務處理違反相關法規的案件以及行政救濟的相關事項。 4. 麥寮工業港、麥寮工業區區內廠商之進出口通關業務,港區船舶、貨櫃(物)、車輛之抽核監視:該業務負責處理麥寮工業港、麥寮工業區內廠商的進出口通關業務,包括對港區船舶、貨櫃(物)及車輛進行抽核監視。 5. 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闡釋:該業務負責制定、修正、廢止關務和緝私相關法規的法制作業,並就法規適用疑義進行研究和解釋。 6. 緝私案件、私貨及逾期不退運貨物等相關事項之處理:該業務處理緝私案件以及涉及私貨和逾期不退運貨物的相關事項。 7. 復查案件之佐理作業;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該業務協助進行復查案件的工作,登錄和通報檢舉、密報案件,並處理國家賠償案件。 8. 徵補稅費與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該業務負責徵收稅費和處罰鍰案件的保全、催繳、強制執行以及限制出境的通報工作。 9. 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該業務負責撰寫軍警和其他機關移送的緝私報告,並答辯行政救濟案件。 10. 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通關及法務事項:該業務負責處理其他與出口貨物通關和法務相關的事項。 這些信息可以從上述文本的第六條中找到。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 廢止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限制出境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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