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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 第 16 條

小港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出口報單審、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倉庫及物流中心之監管;押運及碼頭之巡緝。 七、自由貿易港區務。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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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法規資料,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第16條是關於小港分關掌理的事項。根據該條的內容,小港分關的職責主要涵蓋了進口、出口、轉運和轉口貨物的通關,以及相關的關稅和稅務事務,例如進口貨物的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等。此外,他們還負責處理出口報單的審核、管理以及相關的手續,以及進口和出口貨物的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和退關、註銷、轉船等事務。他們也參與進出口貨物的化驗、鑑定和貨樣管理,以及貨物集散站、倉庫和物流中心的監管工作。其他職責還包括押運和碼頭的監管,入出境運輸工具的通關和管理,違章事務和行政救濟案件的處理,以及其他與關務有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務處官方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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