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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 第 17 條

旗津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出口報單審、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倉庫及物流中心之監管;押運及碼頭之巡緝。 七、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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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第17條涉及旗津分關的職掌和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的通關。根據這項規定,旗津分關負責管理和處理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手續。 二、進口貨物的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的處理。旗津分關負責處理進口貨物相關的稅務、通關手續和文件審核。 三、出口報單的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的處理。旗津分關負責審核出口報單、管理相關文件並核發相應的貨物稅務文件。 四、進口貨物的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的退關、註銷、轉船的處理。旗津分關負責處理進口貨物的退運、申請調換、聲明放棄和出口貨物的退關、註銷、轉船手續。 五、進出口貨物的化驗、鑑定及貨樣的管理。根據這項規定,旗津分關負責管理進出口貨物的化驗、鑑定程序和貨樣的管理工作。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倉庫及物流中心的監管;押運及碼頭的巡緝。旗津分關負責監管貨棧、貨櫃集散站、倉庫、物流中心等場所的運作,並負責押運和碼頭的巡邏和巡查工作。 七、自由貿易港區業務。旗津分關負責處理自由貿易港區的相關業務。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的通關及管理。根據這項規定,旗津分關負責入出境運輸工具的通關手續和管理工作。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的處理。旗津分關負責處理違反相關法規的違章行為和相關行政救濟案件的處理工作。 十、其他有關旗津分關關務事項。旗津分關負責處理其他與旗津分關關務有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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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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