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 第 2 條
關務長綜理關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關務長襄助關務長處理關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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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第2條,該條規定了關務長和副關務長的職責。根據該條款,關務長負責綜理關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的工作。副關務長則協助關務長處理關務事務。根據這些規定,關務長有權利和責任管理關務機構的運作,並確保所屬人員按照規章制度和法律履行職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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