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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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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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第2條的規定,分署長負責綜理分署的工作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則協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的工作。這表示分署長在管理分署的日常運作方面具有決策權力和監督權力,副分署長則負責協助分署長處理工作。這些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分署能有效地執行其職責並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沒有具體參考資料可以引用來進一步支持這些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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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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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