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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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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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第 3 條,秘書的權責包括: 一、擬編工作計畫:秘書需要制定工作計畫,以確保辦事細則所指定的工作能夠順利執行。 二、綜核及代判文稿:秘書負責審核和判斷文件的內容,並代表署長做出決策。 三、協調各單位業務:秘書需要協調不同單位之間的業務,以促進辦事細則所指定的工作進行。 四、行政事務管理:秘書負責管理辦公室的行政事務,包括文件管理、行政流程等。 五、會議籌備、出席或主持:秘書需要籌備、參加或主持相關會議,以確保相關事務能夠順利進行。 六、其他交辦事項:秘書需要處理其他被指派的事項,可能涉及不同的工作職責。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最新版本相關文件。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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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