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3.07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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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分署設下列各科、室及辦事處:
一、接管科,分二股辦事。
二、勘估科,分二股辦事。
三、處分科,分二股辦事。
四、管理科,分二股辦事。
五、租賃科,分二股辦事。
六、改良利用科,分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新竹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二、南投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三、雲林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四、彰化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五、苗栗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接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國家接受捐贈財產、日據時期股東或組合員為日本人之會社土地、組合土地及日據時期日本人財產、國庫土地之接管登記。
二、未登記土地清理及國有登記、民眾主張時效取得未登記國有土地、地方政府申請投資開闢新河道等取得未登記地所有權案件之處理。
三、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資料建立、異動、註銷、統計、相關報表之處理與產籍管理業務之抽查、考核及督導。
四、失蹤人財產管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及收歸國有之清理。
五、抵稅財產案件與國稅稽徵機關承受行政執行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之接管及處理。
六、掘發、打撈埋藏沈沒物資案件之處理。
七、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廢止撥用、借用案件之處理。
八、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
九、重劃案件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遺產管理、抵稅、撥借用及奉准撥用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辦事處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新竹、南投、雲林、彰化及苗栗辦事處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撥用、借用、重劃、遺產管理案件之處理。
二、國有財產之清查、勘查、分割、圖籍管理及國有財產計價業務。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讓售業務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件之處理。
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開發、作價投資、贈與及交換產權案件之處理。
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維護、管理業務及被占用案件之處理。
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通行案件、施設水利或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土石採取案件及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
七、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案件之處理、租金之收取及租約之管理。
八、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設定地上權案件、區段徵收案件、都市更新案件、委託經營及改良利用案件之處理。
九、資訊作業之管理與維護、有關事務、文書、檔案、研考、出納、財產、庶務之管理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轄區國有財產事項。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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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3.0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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