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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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設下列各科、室及辦事處: 一、接管科,分二股辦事。 二、勘估科,分二股辦事。 三、處分科,分二股辦事。 四、管理科,分二股辦事。 五、租賃科,分二股辦事。 六、改良利用科,分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新竹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二、南投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三、雲林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四、彰化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五、苗栗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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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第4條,該分署設有以下單位:接管科、勘測科、處分科、管理科、租賃科、改良利用科、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新竹辦事處、南投辦事處、雲林辦事處、彰化辦事處、苗栗辦事處。其中,各科、室、辦事處均分為二股或三股辦事。這些單位負責不同的業務,並分工合作,以便中區分署順利執行國有財產的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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