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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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委託管理案件之處理。 二、通行案件之處理。 三、施設水利、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之處理。 四、土石採取及水權案件之處理。 五、國有非公用房屋保險之處理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維護管理。 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稅費及相關費用之處理。 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報廢、毀損及拆除之處理。 八、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及追收使用補償金案件之處理。 九、民眾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維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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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第8條明確規定了管理科的掌理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 委託管理案件的處理:管理科負責處理被委託管理的國有非公用財產相關事務。 2. 通行案件的處理:管理科負責處理與通行有關的國有非公用財產相關事務。 3. 施設水利、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的處理:管理科負責處理國有非公用財產中施設水利、水土保持等構造物相關的事務。 4. 土石採取及水權案件的處理:管理科負責處理與土石採取及水權相關的國有非公用財產事務。 5. 國有非公用房屋保險之處理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維護管理:管理科負責處理國有非公用財產中房屋保險和不動產維護管理相關的事務。 6.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稅費及相關費用之處理:管理科負責處理國有非公用財產中稅費和相關費用的事務。 7.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報廢、毀損及拆除之處理:管理科負責處理國有非公用財產的報廢、毀損和拆除相關事務。 8. 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及追收使用補償金案件之處理:管理科負責處理被占用的國有非公用財產案件以及追收相關使用補償金的事務。 9. 民眾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管理科負責處理與民眾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相關的事務。 10. 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維護管理事項:管理科負責處理其他與國有非公用財產維護管理相關的事務。 以上內容參考自《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第8條》。
- 非名詞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名詞
- 時效取得名詞
- 地上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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