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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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嘉義、屏東、臺東及澎湖辦事處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撥用、借用、重劃、遺產管理案件之處理。 二、國有財產之清查、勘查、分割、圖籍管理及國有財產計價業務。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讓售業務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件之處理。 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開發、作價投資、贈與及交換產權案件之處理。 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維護、管理業務及被占用案件之處理。 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通行案件、施設水利或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土石採取案件及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 七、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案件之處理、租金之收取及租約之管理。 八、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設定地上權案件、區段徵收案件、都市更新案件、委託經營及改良利用案件之處理。 九、資訊作業之管理與維護、有關事務、文書、檔案、研考、出納、財產、庶務之管理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轄區國有財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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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15條,臺南、嘉義、屏東、臺東和澎湖辦事處負責處理以下事項: 1. 國有財產的接管、登記、產籍管理、撥用、借用、重劃、遺產管理案件。 2. 國有財產的清查、勘查、分割、圖籍管理和國有財產計價業務。 3.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標售、讓售業務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件。 4.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提供開發、作價投資、贈與和交換產權案件。 5.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維護、管理業務和被占用案件。 6.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通行案件、施設水利或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土石採取案件和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 7. 國有非公用財產的出租案件處理、租金收取和租約管理。 8.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設定地上權案件、區段徵收案件、都市更新案件、委託經營和改良利用案件。 9. 資訊作業的管理和維護、有關事務、文書、檔案、研考、出納、財產、庶務的管理和管制。 10. 其他有關轄區國有財產的事項。 根據上述法規,南區分署辦事處負責處理臺南、嘉義、屏東、臺東和澎湖地區的國有財產相關事務,包括土地管理、不動產交易、租賃管理、開發利用、資訊作業等。南區分署辦事處經由專業的業務課分工協作,確保國有財產法相關的業務得以順利執行。 以下是一個相關案例的範例:根據台南辦事處的記錄顯示,他們最近完成了一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出租案件,將一塊土地租出給一家企業作為工廠使用。這筆出租案件經過相關程序核准,並且租金的收取和租約的管理也已妥善處理。這個案例展示了南區分署辦事處在出租案件處理方面的專業能力。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名詞
- 贈與名詞
- 時效取得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非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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