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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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案件之處理。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案件之處理。 三、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之處理。 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作價投資案件之處理。 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產權案件之處理。 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贈與案件之處理。 七、國有土地放領案件之處理。 八、代管無人繼承財產處分案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件之處理。 九、協議調整地形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處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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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7條的規定,處分科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1. 處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標售案件。 2. 處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讓售案件。 3. 處理國有非公用土地的提供開發案件。 4. 處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作價投資案件。 5. 處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交換產權案件。 6. 處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贈與案件。 7. 處理國有土地的放領案件。 8. 處理代管無人繼承財產處分案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件。 9. 處理協議調整地形案件。 10. 處理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處分事項。 以上解釋是根據該法規進行推論,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根據我在分析中提到的綜合法律規定,在擬定這項辦事細則時,可能參考了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但由於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可用,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名詞
- 非名詞
- 贈與名詞
- 繼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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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