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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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委託管理案件之處理。 二、通行案件之處理。 三、施設水利、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之處理。 四、土石採取及水權案件之處理。 五、國有非公用房屋保險之處理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維護管理。 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稅費及相關費用之處理。 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報廢、毀損及拆除之處理。 八、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及追收使用補償金案件之處理。 九、民眾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維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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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8條明確規定了管理科的職掌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管理科的職掌包括委託管理案件的處理。這意味著管理科負責處理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委託管理的案件。 第二項規定了通行案件的處理,這可能涉及處理國有非公用財產的通行權相關事項。 第三項指出,管理科負責處理施設水利、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這可能包括管理署所負責的水利設施、防洪工程等相關案件。 第四項提到土石採取及水權案件的處理。這意味著管理科可能處理涉及土石採取及水利權的相關案件。 第五項明確規定了管理科需處理國有非公用房屋保險及不動產維護管理事項。這指的是管理科負責處理國有非公用房屋的保險事務,並負責該類不動產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六項規定了管理科處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稅費及相關費用的事項。這可能包括收取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稅費,以及處理相關的費用事務。 第七項提到管理科需處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報廢、毀損及拆除的事項。這表示管理科負責處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報廢、毀損和拆除相關事宜。 第八項明確規定了管理科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及追收使用補償金的案件。這意味著管理科負責處理被他人占用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以及追收使用補償金的相關事宜。 第九項規定了管理科處理民眾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的事項。這表示管理科負責處理民眾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的相關案件。 最後,第十項提到管理科負責處理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維護管理事項。這意味著管理科可能處理其他與國有非公用財產維護管理相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8條 (最新版本)
- 非名詞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名詞
- 時效取得名詞
- 地上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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