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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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及過戶、繼承、換約續租業務之處理。 二、計算申租案使用補償金、過戶違約金。 三、租金收取、租金分期、租金減免之處理及欠租催收、欠租清冊、催租計畫表之報核。 四、法院拍賣房屋地上物坐落基地欠繳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聲請參與分配。 五、基、耕、林、養地承租人申請發給同意使用證明書案件之處理。 六、適用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租賃關係收回土地地價補償、調解、調處及訴訟案件案件之處理。 七、各類租約違約使用之通知改正、租賃物返還及訴訟。 八、林木砍伐利益分收、森林登記之申請、伐木計畫之編報。 九、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孳息收入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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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9條,租賃科負責以下事項: 1. 處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出租、過戶、繼承、換約和續租業務。 2. 計算申租案件使用補償金和過戶違約金。 3. 處理租金的收取、分期、減免,以及欠租的催收、欠租清冊和催租計畫表的報核。 4. 參與法院拍賣房屋地上物坐落基地欠繳租金和使用補償金的分配。 5. 處理基、耕、林、養地承租人申請發給同意使用證明書的案件。 6. 處理耕地租賃關係終止時收回土地地價補償、調解、調處和訴訟案件。 7. 處理各類租約違約使用的通知改正、租賃物返還和相關訴訟。 8. 處理林木砍伐利益分收、森林登記申請和伐木計畫編報。 9. 處理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和孳息收入的事項。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9條的最新版本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名詞
- 繼承名詞
- 核名詞
- 拍賣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 調處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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