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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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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構應本職位分類之精神,建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外,各級職位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列職等,並依本部職位列等之規定辦理。
  2. 2.各機構職位列等第五職等以上者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職位列等第四職等以下者為純勞工身分之工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條分為兩項: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各機構應建立人事管理制度,根據職位的工作繁簡難易和職責程度核列職等。這意味著機構應該根據工作的特點和重要性來決定員工的職位等級,並且必須依照相關規定來進行核定。 例如,如果一個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職位具有更複雜的工作任務和更高的職責,那麼根據條文規定,該職位可能被核列在較高的職等,比如第五職等或更高的等級。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職位列等第五職等以上的人員被視為兼具勞工身分的公務員,而職位列等第四職等以下的人員被視為純粹的勞工身分。 例如,如果一個金融機構的職位被列為第五職等或更高的等級,則該職位的人員被視為公務員,同時也具有勞工身分。這意味著他們在適用相關法規時,既需要遵守公務員法規定的規範,也需要遵守勞動法規定的規範。 以上所述的釋義是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的內容進行的,這些內容可以在該法規相關條文及相關解釋性文件中找到。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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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3 條規定:「各機構應本職位分類之精神,建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外,各級職位應按工作之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