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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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應依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如附表)規定辦理,並得視各職務專業需要增訂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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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是指在財政部所屬的金融保險事業機構,新進人員進用的資格條件和核薪標準應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附表)的規定進行,並且根據各職務的專業需求增訂資格條件。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財政部的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在招募新進人員時會根據不同職位的需求和相應的標準進行資格審核和薪資核算。這些標準和資格條件可能會根據不同職位的專業需要而進行調整。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金融保險機構能夠根據職位所需要的專業技能和資格來招募和核定新進人員的資格和薪資水平。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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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