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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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規定,經本部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有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適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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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11條,各機構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財政部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如果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情況,除了要求糾正之外,還要根據相關規定程序給予相應的懲處。 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某個生產事業機構的人員在進行人事業務時違反了本辦法的規定,例如不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聘用或解聘人員,財政部在查核過程中發現了這個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財政部可以要求該機構糾正這種違反規定的行為,同時依據本法的規定程序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進行適當的懲處。
- 核名詞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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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