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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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3條,菸酒公司及本部印刷廠的職務應按其職責區分職等,並列入職務列等表,職務可設定多個職等。各機構人員的身分屬性分為兩類,一是菸酒公司人員,根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轉調該公司的人員仍適用公務人員的相關法令規定,屬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其餘人員則為純勞工身分。二是本部印刷廠人員,職務列等第三至第十一的人員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評價職位人員則是純勞工身分。 例子: 根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菸酒公司的人員包括公務員和純勞工。例如,董事長和總經理根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的規定,被視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另一方面,其他公司人員如一般職員則是純勞工身分。
- 核定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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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