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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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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菸酒公司及本部印刷廠(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之職務除菸酒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外,應按其職責區分職等,職務應依機構層次、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並應訂定編制表報本部核定
  2. 2.各機構人員身分屬性如下: 一、菸酒公司人員: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轉調該公司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之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其餘人員為純勞工身分。 二、本部印刷廠人員:職務列等第三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評價職位人員為純勞工身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3條,菸酒公司及本部印刷廠的職務應按其職責區分職等,並列入職務列等表,職務可設定多個職等。各機構人員的身分屬性分為兩類,一是菸酒公司人員,根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轉調該公司的人員仍適用公務人員的相關法令規定,屬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其餘人員則為純勞工身分。二是本部印刷廠人員,職務列等第三至第十一的人員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評價職位人員則是純勞工身分。 例子: 根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菸酒公司的人員包括公務員和純勞工。例如,董事長和總經理根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的規定,被視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另一方面,其他公司人員如一般職員則是純勞工身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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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3 條規定:「菸酒公司及本部印刷廠(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之職務除菸酒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外,應按其職責區分職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