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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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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與其他重要管理人員及特殊技術人員,由各機構擬訂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本部核定後依規定程序進用,不受前條應公開甄試進用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各機構的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其他重要管理人員以及特殊技術人員的進用,是由各機構自行擬訂進用項目、職位和所需的資格條件,經本部核定後按照相關程序進行,且不受前條要進行公開甄試進用的限制。 依據公佈日期為 2011 年 9 月 1 日的「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該第 5 條的規定是指出各生產事業機構在進用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其他重要管理人員以及特殊技術人員時,可以自行制定進用項目、職位和所需的資格條件。這些制定內容要經過本部的核定,並按照相關的程序進行。此外,進用這些人員的方式不需要進行公開甄試,不受前條(第 4 條)公開甄試進用的限制。 舉例來說,假設某生產事業機構需要聘用一位負責人,該機構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和要求,制定負責人的進用項目、職位和所需的資格條件,例如要求具備相關行業的工作經驗、具備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專業知識等。機構制定的進用標準和程序,需要經過財政部的核定後才能進行,並且可以不進行公開甄試而進行選用。 這個例子中,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5 條的規定提供了機構自行制定進用程序的彈性,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更有效地進行人員的選用和任用。

  • 監察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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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5 條規定:「各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與其他重要管理人員及特殊技術人員,由各機構擬訂項目、職位及所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