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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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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合格者始得正式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6條規定,新進人員在進用前需要先進行試用或實習,試用期間為半年。試用期滿後需要經過考核,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員才能正式進用。如果考核不合格,則對於兼具公務員和勞工身分的人員,將不予進用;而純勞工身分的人員則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參考資料: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 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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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6 條規定:「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