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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存保公司得於不超過二人範圍內進用機要人員,辦理機要工作,並視進用人員資格條件,比照其他相當職位資格人員職稱,不受第五條應公開甄試進用之限制。
  2. 前項人員,存保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得隨時予以免職。董事長或總經理離職時應隨同離職。
  3. 存保公司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其進用及離職應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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