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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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第一項規定:存保公司可以在不超過兩人的範圍內進用機要人員,並且可以執行機要工作。進用的人員資格需符合相當職位的資格要求,並且不必遵從第五條中公開甄試進用的限制。舉例來說,存保公司可以根據自身需求,進用具備相應職務資格的人員,而不必進行公開的招考。 2. 第二項規定:存保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有權隨時解除進用機要人員的職位。當董事長或總經理離職時,進用機要人員也應該同時失去職位。舉例來說,假設存保公司的董事長決定不再需要某位進用機要人員的服務,董事長有權隨時解除該人員的職位。 3. 第三項規定:當存保公司進用機要人員時,應該注意進用程序的公平性、正當性,以及進用人員的條件與所擔任職務之間的適宜性。進用和解除進用應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舉例來說,存保公司在進用機要人員時,應該確保程序公平且符合法律規定,並且進用人員的資格和所擔任的職務相符合。同時,存保公司在進用和解除進用機要人員時,應該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相關情況。 來源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
- 第五條條文
- 免職名詞
- 正當性名詞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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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