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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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平時考核之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及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及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同一年度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扺銷,並作為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之參考。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應列丁等。
- 2.存保公司應視實際需要情形訂定平時考核獎懲基準,報本會備查。其記一大功、記一大過之基準至少應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業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存保公司或其人員聲譽。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存保公司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曠職(工)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
- 3.平時考核之獎懲,除依規定抵銷或免職、終止勞動契約外,曾記二大功人員,其年度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其年度考核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其年度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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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第5條的規定,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平時考核中,獎勵方面包括嘉獎、記功和記大功,懲處方面包括申誡、記過和記大過。三次嘉獎可以抵銷為一次記功,三次記功可以抵銷為一次記大功,三次申誡可以抵銷為一次記過,三次記過可以抵銷為一次記大過。同一年度的平時考核獎懲可以相互抵銷,且作為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的參考依據。如果沒有獎勵和懲處抵銷的情況下,累積達到兩次大過的人在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中應該被列為丁等。 該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第5條本身。 舉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假設一位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員工在一年內接到了三次嘉獎、六次記功和四次記大功的獎勵,以及兩次申誡、七次記過和兩次記大過的懲處。根據該法規,三次嘉獎可以抵銷為一次記功,所以六次記功可以抵銷為兩次記大功。同樣地,兩次申誡可以抵銷為一次記過,七次記過可以抵銷為兩次記大過。因此,最終該員工的平時考核累積為兩次記大功和兩次記大過。根據該法規,這位員工的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應該列為乙等。
- 核名詞
- 懲處名詞
- 申誡名詞
- 證據名詞
- 故意名詞
- 法令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免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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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