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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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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平時考之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及記大功;懲處申誡、記過及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同一年度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扺銷,並作為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之參考。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應列丁等。
  2. 2.存保公司應視實際需要情形訂定平時考核獎懲基準,報本會備查。其記一大功、記一大過之基準至少應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業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存保公司或其人員聲譽。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存保公司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曠職(工)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
  3. 3.平時考核之獎懲,除依規定抵銷或免職、終止勞動契約外,曾記二大功人員,其年度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其年度考核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其年度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第5條的規定,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平時考核中,獎勵方面包括嘉獎、記功和記大功,懲處方面包括申誡、記過和記大過。三次嘉獎可以抵銷為一次記功,三次記功可以抵銷為一次記大功,三次申誡可以抵銷為一次記過,三次記過可以抵銷為一次記大過。同一年度的平時考核獎懲可以相互抵銷,且作為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的參考依據。如果沒有獎勵和懲處抵銷的情況下,累積達到兩次大過的人在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中應該被列為丁等。 該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第5條本身。 舉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假設一位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員工在一年內接到了三次嘉獎、六次記功和四次記大功的獎勵,以及兩次申誡、七次記過和兩次記大過的懲處。根據該法規,三次嘉獎可以抵銷為一次記功,所以六次記功可以抵銷為兩次記大功。同樣地,兩次申誡可以抵銷為一次記過,七次記過可以抵銷為兩次記大過。因此,最終該員工的平時考核累積為兩次記大功和兩次記大過。根據該法規,這位員工的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應該列為乙等。

  • 名詞
  • 懲處名詞
  • 申誡名詞
  • 證據名詞
  • 故意名詞
  • 法令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免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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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第 5 條規定:「平時考核之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及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及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