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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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案考核之獎懲基準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顯著成效。 (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社會秩序,確有卓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已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確有重大貢獻。 (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存保公司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 (六)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益,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 (七)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庫收入、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確有重大貢獻。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存保公司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六)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曠職(工)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
- 2.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晉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受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薪級,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一次記二大過,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者為限,應終止勞動契約。
- 3.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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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專案考核之獎懲基準包括以下情事: - 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 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顯著成效。 - 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社會秩序,確有卓越貢獻。 - 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已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確有重大貢獻。 - 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存保公司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 - 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益,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 - 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庫收入、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確有重大貢獻。 同時,一次記二大過的情事包括: - 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 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 - 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 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存保公司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 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 曠職(工)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 2. 一次記二大功的人員晉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如果已晉敘到最高薪級,則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次受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薪級,而只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一次記二大過的人員,如果同時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則應予免職;如果是純勞工身分,則應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方可終止勞動契約。 3. 專案考核與平時考核的功過不得相抵銷。 以上解釋根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第6條的規定,參考自該法規本身。
- 核名詞
- 利誘名詞
- 報酬名詞
- 證據名詞
- 怠忽職責名詞
- 重傷害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 脅迫名詞
- 免職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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