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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存保公司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如下: 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2. 存保公司人員於考核年度內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者,不列入前項考核列甲等人數計算;如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跨越年度者,不列入計算之考核年度如下: 一、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達二十一日以上者,該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二、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未達二十一日者,次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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