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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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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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所提到的法條為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1 條。根據法條內容,這項辦法是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所訂定的。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國營事業用人的方式,指出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考試方法行之,並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考試辦法。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國營事業管理法於民國83年施行,旨在建立有效的國營事業管理機制。該法規定了國營事業的組織形式、經營管理、用人方式等方面的規定。 根據這一法規,國營事業在用人方面應採取公開考試的方式,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依照行政院和考試院訂定的考試辦法進行用人。這些考試辦法應具體規定考試內容、方式、程序等。考試合格者可轉介至相關國營事業擔任工作。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得出的結論是,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1 條是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訂定的。這一辦法應該涉及該生產事業機構的人員考核方式,但具體的內容需要參考相關資料進一步確認。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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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