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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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菸酒公司)及本部印刷廠(以下簡稱印刷廠),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考核及獎懲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菸酒公司人員:董事長、總經理及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轉調該公司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二、印刷廠人員:廠長、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及該廠預算員額內之純勞工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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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2條,該條規定了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的考核對象。例如,菸酒公司的考核對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以及根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11條第1項轉調該公司的人員,並且這些人員如果同時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和勞工身分,仍然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的規定。而印刷廠的考核對象則包括廠長、同時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和勞工身分的人員,以及預算員額內的純勞工身分的人員。 依據該辦法,菸酒公司的考核對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和同時具有公務人員和勞工身分的人員。例如,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兼任菸酒公司的總經理,他將同時受到公務員法和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的規範。這意味著他受到公務員法關於考核、晉升等事項的規定,同時也需要遵守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中關於該公司人員的評估和獎懲的規定。 對於印刷廠的考核對象,則包括廠長、同時具有公務人員和勞工身分的人員,以及在預算員額內的純勞工身分的人員。舉個例子,如果一位公務員在印刷廠擔任廠長,他將適用於印刷廠人員考核辦法的規定。同時,如果有一位純勞工的員工在印刷廠預算員額內工作,他也將受到該辦法的考核規定。 以上解釋基於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2條的內容,以及對菸酒公司和印刷廠不同考核對象的理解。
- 核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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