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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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經營商業:指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執行該職務業務。 三、從事兼職:指前款以外,從事非屬本職之工作。 四、工作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正常工作時間。 (二)延長工作時間。 (三)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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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第2條,以下為各項用詞的定義: 一、公務員:指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的在公營事業機構工作且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人員。 二、經營商業:指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或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等職務並執行相關職責。 三、從事兼職:指除了本職工作以外,從事非屬於本職的工作。 四、工作時間:指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職務相關活動的時間。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相關的範例,例如對於「公務員」的定義,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的規定,非具有主要決策責任的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又如對於「經營商業」的定義,根據公司法以及商業登記法的規定,擔任公司發起人、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或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事業的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等職務並執行相關業務。
- 公務員服務法法規
- 公司法法規
- 商業登記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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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