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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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以下簡稱事業機構人員)不得於工作時間內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但經任職之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任職機構)指派或向任職機構申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 2.前項申請程序、申請期程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由任職機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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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第3條,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的公務員在工作時間內是不允許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的。然而,如果被任職機構指派或向任職機構申請同意,則可以例外。具體的申請程序、申請期程以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則由任職機構決定。 作為一個範例,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監察管理辦法》第11條,國有財產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國有財產機關之財產運用,所屬財產監察人員除了監察職務外,不得兼任其他職務或於本職以外之任何場所或團體擔任主管職務、兼職或顧問。這條法條限制了財政部所屬國有財產監察機構人員的兼職行為,以確保其專注於監督國有財產機關的財產運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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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