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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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的公務員在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第一條規定了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時不得妨礙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或與其本職性質有利益衝突,以及不得違反法令和公序良俗的情況。根據參考資料,這一條款的目的是保護公務員的形象和職責,以及維護政府的信譽。 2. 第二條規定,如果有可能發生前述情況,任職機構應不同意公務員在工作時間內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 3. 第三條提到,如果任職機構有更嚴格的規定,公務員應該遵守該規定。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務員在經營商業或兼職時不損害公共利益、不利於其本職工作,並且遵守相關法令和道德規範。 由於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第 4 條沒有提到具體的違規行為,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違規行為的範例。
- 法令名詞
- 公序良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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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