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1.18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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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以下簡稱事業機構人員)不得於工作時間內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但經任職之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任職機構)指派或向任職機構申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 前項申請程序、申請期程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由任職機構定之。
事業機構人員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除依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任職機構之相關人事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
事業機構人員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或前條規定,或有第五條情事經任職機構撤銷或廢止同意其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任職機構得依考核及獎懲規定議處。任職機構因此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賠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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