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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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人員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或前條規定,或有第五條情事經任職機構撤銷或廢止同意其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任職機構得依考核及獎懲規定議處。任職機構因此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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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第7條,當事業機構人員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或前條規定,或者有第五條所列情事,任職機構可以撤銷或廢止同意其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的決定,並根據考核及獎懲規定來議處該人員。若因此造成任職機構受有損害,則任職機構有權請求賠償。這意味著若國營事業機構的公務員違反相關規定或產生特定情事,該機構可以撤銷或廢止該公務員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的許可,並根據考核及獎懲規定對其進行處分。如果此舉導致該國營事業機構遭受損害,則可以請求該公務員賠償。 範例參考:若一位國營事業機構的公務員在該機構同意其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後,違反了該機構相關規定,造成了該機構的損害,那麼該機構就可以按照該管理辦法的規定撤銷或廢止其允許經營商業或兼職的決定,並根據考核及獎懲規定來議處該公務員。同時,該機構還有權向該公務員請求賠償,以彌補損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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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