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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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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之零星收入,其最高限額由公庫主管機關訂定,並報請該管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指的零星收入的最高限額由公庫主管機關訂定,並且需報請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案。這表示公庫法所定義的零星收入的金額上限由公庫主管機關自行規定,然後再向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案。其中涉及到公庫主管機關的訂定和備案程序等相關事項。具體的訂定和備案程序會根據公庫法相關規定和法規來進行。可參考的相關法條爲公庫法第四條。

  • 第四條第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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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庫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之零星收入,其最高限額由公庫主管機關訂定,並報請該管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庫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