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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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庫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機關的收入必須敘明事實並提請主管機關核准,再通知公庫的主管機關。該條款強調了機關收入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並確保收入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核和公庫的適當管理。例如,當一個機關的收入屬於法定範圍外或需要特殊審查時,該機關須將相關資料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核,經核准後再通知公庫記帳。這一條款的目的是保證公共資金的合理運用和管理。
- 第四條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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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