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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預向公庫具領之款,應由請領機關按以下規定期間填具請款書 (附格式一) ,送請公庫主管機關發。 一、每月額定零用金內之零星支出,得於上月底具領。 二、本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機關,得由該機關或該機關主管之上級機關,商准公庫主管機關,於實際需要時請領。 三、估付包付款項,應按合同、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期間請領,並附送證明文件,由公庫主管機關備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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