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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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額定零用金內之零星支出,以在各該機關月份經費預算內,辦公費數目半數以下為限。但在辦公費數額較鉅之機關,其限度仍得由公庫主管機關酌量情形減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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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13條,各機關在額定零用金內做零星支出時,需在各該機關月份經費預算內,以辦公費數目的半數以下為限。然而,在辦公費數額相對較高的機關中,公庫主管機關可以依情況酌量降低這一限度。 參考資料: 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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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